充電間充電機設計改造要求及標準(北京昊瑞昌科技有限公司)
?充電間充電機設計改造要求及標準(北京昊瑞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昊瑞昌科技有限公司具備大型蓄電池充電間的改造,公司具有多項自主研發的充電間充電機技術專利,公司設計的充電間充電機采用5套大功率充電柜、水箱及外置充電線組成。整套系統采用水冷散熱方式,充電主機安裝在指定機房內,單獨的每個充電柜采用60KW的充電機并聯組成,5套充電柜最終用銅排并聯到直流母排上。其中1-4號充電柜采用8個單機功率60KW充電模塊并聯,5號充電柜包括水箱、水泵、2套60KW充電模塊以及監控系統組成。整套控制采用分層式CAN總線控制,整個充電柜參數設置靈活,既可以對單個電池充電也可以對不同電池組進行關聯充電。還可以根據需要將電池組數據上傳到上位機監控以及信息記錄,方便記錄以及打印整個充電數據。每路充電機采用手動人為選擇啟動、停止、急停以及參數設定(或通過CAN總線與BMS進行通信)。充電機通過檢測電池狀態自動調整充電機的工作,并且將實時數據上傳給充電機。
充電模塊采用脈寬調制(PWM)技術,核心元器件采用軍品級IC,以英飛凌第四代IGBT功率模塊作為開關元器件,由濾波模塊、整流模塊、逆變模塊、功率變換模塊以及控制單元組成整個完善的系統體系。整機具有體積小、重量輕、高效節能、可靠性高等突出特點。
電源條件:
(1)交流輸入電壓:380V±15%;
(2)交流電源頻率:50Hz±1Hz;
(3)配電總功率:2300KW。
5.6規格參數:
(1)直流額定電壓:0-660V(手動設定或程控);
(2)直流額定電流:0-3000A(手動設定或程控);
(3)單機模塊功率:不小于60KW;
(4)穩壓精度:≤0.5%;
(5)穩流精度:≤0.5%;
(6)輸出紋波系數:≤1%;
(7)工作效率:92%;
(8)工作溫度:-20℃~+50℃;
(9)工作濕度:≤90%防結露;
(10)總諧波電流(THDi):≤5%(額定輸入電壓,100%負載);
(11)通信 接 口兩路CAN-bus,預留GPRS、以太網接口,可擴展;
(12)顯示方式:電池電壓、電流、溫度、時間、狀態、容量、報警(充電柜5有操作監控觸摸屏);
(13)工作方式:手動或BMS智能控制;
(14)充電模塊:具有多種充電模式可選;
(15)能提供多種充電方式(如按照能量、容量、時間等方式充電);
(16)脫機工作功能:上位機出現問題、通信中斷或者接其他負載后,設備能繼續進行測試;
(17)具備管理員操作或身份識別,可以識別用戶身份,提供相關的用戶權限及操作功能;
(18)負載選擇:阻性、容性及其他任何形式負載;
(19)硬件雙閉環功能:恒流轉恒壓平滑過渡,無電流尖峰,無電流斷點;
(20)工作時間:連續運行;
(21)保護功能:短路、防反接、過流、過壓、欠壓;
(22)冷卻方式:水冷;
(23)安裝方式:移動式(機柜底部安裝腳輪方便移動);
(24)防護等級:連接器處IP65;整機IP33;
(25)報警方式:聲光報警;
(26)充電模塊外形尺寸:≤480×800×300mm(長X寬X高);
(27)充電柜外形尺寸:≤700×1000×2200mm(長X寬X高);
(28)特殊要求:在充電柜總的輸出直流母排正端串聯大電流高壓電磁繼電器一套;
(29)其他指標:符合相關行業標準并且滿足各種蓄電池充電方法,滿足車載設備防護標準;
5.7結構形式:
(1)分體式并機模式:充電柜由若干個充電模塊并聯組成,交直流變換和直流輸出控制兩部分結構分立,它們之間通過電纜連接組成一套完整的充電機。充電機整流部分應為模塊化設計,當部分模塊出現故障時,應不影響其他模塊和整臺設備的正常使用。
(2)充電機應具備通過加裝新的整流模塊,實現充電機增容改造,且改造方案不應存在技術壁壘。
5.8功能要求:
5.8.1充電設定方式
a)自動設定方式:在充電過程中,充電機依據蓄電池本身特性動態調整充電參數、執行相應動作,完成充電過程。
b)手動設定方式:由操作人員設置充電電壓、充電電流、充電時間、充電容量等參數,充電機根據設定的參數執行相應操作,自動完成充電過程。
c)充電機應具備充電模塊自動投切功能。當檢測到某一充電模塊發生故障,能夠自動切除該模塊,不影響充電機其他功率模塊的正常輸出
5.8.2人機交互功能
a)充電機應顯示的信息:電源、充電、故障狀態指示;充電電壓、充電電流、已充電量、故障及報警信息;在手動設定過程中的交互信息;充電結束之后,顯示本次消費電量、以及已充容量等信息。
b)充電機可顯示的信息:充電時間、設定參數、溫度、電壓、電流、容量等。
c)信息顯示字符清晰、完整,應不依靠環境光源即可辨認。
5.8.3計量功能
充電機應具有對電能量進行計量的功能。電能計量裝置應符合國家電網公司相關要求。
5.8.4刷卡開機功能
充電機應具備IC卡讀卡裝置,讀卡器支持M1卡片讀取,能夠與內置電能計量裝置進行通信,配合IC卡實現充電控制及充電計費。
5.8.5通信功能
充電柜與充電柜,充電模塊與充電模塊之間采用穩定性極高的CAN總線控制。
5.8.6保護功能
a)充電機應具備電源輸入側的過壓、欠壓保護。當出現交流輸入過壓、欠壓時,充電機應能自動切斷直流輸出并發出告警提示。
b)充電機應具備輸出過壓保護。在電流指令值發生急劇變化或突然失去負荷時,輸出電壓也不得超過當前輸出的10%。
c)充電機應具備防止電池電流倒灌功能。
d)充電機在啟動充電時應需人工確認啟動。
e)充電機應具備急停功能,能通過手動開關或上級監控通信指令緊急停止充電。
f)充電機在充電過程中,應保證蓄電池的充電電壓、充電電流不超過允許值。
g)充電機在充電過程中,當出現蓄電池的溫度、電壓超過允許限值時,充電機應停止充電。
h)充電機應具備過溫保護功能。當出現交直流變換功率單元過溫時,充電機應能自動切斷直流輸出并發出告警信號。
i)充電機應具備直流輸出側的過壓、短路保護。當出現直流輸出過壓時,充電機應能自動切斷直流輸出并發出告警信號;當出現直流輸出短路時,充電機應能自動進入限流輸出狀態。
j)充電機應具備直流輸出側的絕緣監察及絕緣降低報警功能。
k)充電機在停止充電時,應保證直流輸出回路處于斷開狀態。
5.8.7自動負荷分配
具備多個直流輸出接口的同時,如多輛車的充電功率合計需求大于充電機可以提供的功率,可根據充電的次序、上級互動平臺對用戶級別的認證等策略,進行自動負荷分配。
5.8.8定時充電
支持設定時間后定時充電。
5.8.9有序充電
支持接受上級互動平臺遠程控制,進行有序充電。
5.9性能要求
5.9.1環境防護要求
a)IP防護等級:充電機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GB 4208-2008中IP32(室內)的規定。
b)三防(防潮濕,防霉變,防鹽霧)保護:充電機內印刷線路板、接插件等電路應具有防潮濕、防霉變、防鹽霧處理,保證充電機在潮濕、鹽霧環境下正常運行。
c)防銹(防氧化)保護:充電機鐵質外殼和暴露的鐵質支架、零件應采用雙層防銹措施,非鐵質的金屬外殼也應具有防氧化保護膜或防氧化處理。
5.9.2電擊防護要求
充電機的電擊防護要求應符合GB/T18487.1-2001中第9章的要求。
5.9.3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充電機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額定絕緣電壓Ui
(V) |
電氣間隙
(mm) |
爬電距離
(mm) |
Ui≤60 | 3 | 3 |
60<Ui≤300 | 5 | 6 |
300<Ui≤700 | 8 | 10 |
注1:當主電路與控制電路或輔助電路的額定絕緣電壓不一致時,其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可分別按其額定值選取。
注2:具有不同額定值主電路或控制電路導電部分之間的電氣間隙與爬電距離,應按額定絕緣電壓選取。 |
5.9.4絕緣性能要求
a)絕緣電阻:用開路電壓為表3規定電壓的測試儀器測量,充電機非電氣連接的各帶電回路之間、各獨立帶電回路與地(金屬外殼)之間絕緣電阻應大于等于10MΩ。
b)工頻耐壓:充電機非電氣連接的各帶電回路之間、各獨立帶電回路與地(金屬外殼)之間,按其工作電壓應能承受表3所規定歷時1 min的工頻耐壓試驗(也可采用直流電壓,試驗電壓為交流電壓有效值的1.4倍)。試驗過程中應無絕緣擊穿和閃絡現象。
c)沖擊電壓:充電機各帶電回路、各帶電電路對地(金屬外殼)之間,按其工作電壓應能承受表2所規定標準雷電波的短時沖擊電壓試驗。試驗過程中應無擊穿放電。
表2絕緣試驗的試驗等級
額定絕緣電壓Ui
(V) |
絕緣電阻測試儀器的電壓等級
(V) |
工頻耐壓試驗電壓
(kV) |
沖擊耐壓試驗電壓
(kV) |
≤60 | 250 | 1.0(1.4) | 1 |
60<Ui≤300 | 500 | 2.0(2.8) | 5 |
300<Ui≤700 | 1000 | 2.5(3.5) | 12 |
注:括號內數據為直流介質強度試驗值。 |
5.9.5電壓調節范圍
充電機的直流穩壓輸出電壓應在額定值的0~100%范圍內可調。
5.9.6電壓誤差
在恒壓狀態下,在規定的輸出電壓可調范圍內,充電機輸出直流電壓誤差不應超過±0.5%。
5.9.7電流誤差
在恒流狀態下,輸出直流電流設定在額定值的0~100%范圍內,在設定的輸出直流電流≥300A時,充電機輸出直流電流誤差不應超過±1%;在設定的輸出直流電流<30A時,充電機輸出直流電流誤差不應超過±0.3A。
5.9.8穩壓精度
當交流電源電壓在額定值的±15%范圍內變化、輸出直流電流在額定值的0~100%范圍內變化時,輸出直流電壓在規定的可調范圍內任一數值上,充電機輸出電壓穩壓精度不應超過±0.5%。
5.9.9穩流精度
a)當交流電源電壓在額定值的±15%范圍內變化、輸出直流電壓在規定的可調范圍內變化時,輸出直流電流在額定值的0~100%范圍內任一數值上,充電機輸出電流穩流精度不應超過±1%。
b)充電機輸出電流跟蹤蓄電池特性電流指令速度>20A/s。
5.9.10紋波系數
當交流電源電壓在額定值的±15%范圍內變化、輸出直流電流在額定值的0~100%范圍內變化時,輸出直流電壓在規定的可調范圍任一數值上,充電機輸出紋波有效值系數不應超過±0.5%,紋波峰值系數不應超過±1%。
5.9.11限壓、限流特性
a)充電機在恒流狀態下運行時,當輸出直流電壓超過限壓整定值時,應能立即進入恒壓狀態,自動限制其輸出電壓的增加。
b)充電機在恒壓狀態下運行時,當輸出直流電流超過限流整定值時,應能立即進入限流狀態,自動限制其輸出電流的增加。
5.9.12啟動性能
a)軟啟動時間:在額定輸入電壓及輸出100%額定負載條件下,充電機從開機啟動至輸出直流電壓上升到額定整定值的過程時間范圍為(3~8)s。
b)輸入沖擊電流:在額定輸入電壓及輸出100%額定負載條件下,充電機開機啟動過程引起的輸入沖擊(浪涌)電流峰值不應大于額定輸入電流的120%。
c)輸出過沖電壓:在額定輸入電壓及輸出空載、50%額定負載、100%額定負載條件下,充電機開機啟動過程引起的輸出過沖電壓峰值不應大于穩態輸出電壓的110%。
5.9.13待機功耗
在額定輸入電壓下,當充電機處于待機狀態時,其整機功耗不應大于輸出額定功率的0.15%。
5.9.14效率
在額定輸入電壓下,當輸出功率為額定功率的50%~100%時,充電機效率不應小于92%。
5.9.15功率因數
在額定輸入電壓下,當輸出功率為額定功率的50%~100%時,充電機功率因數不應小于0.92(B級設備)。
5.9.16溫升
正常試驗條件下,交流輸入為額定值,在額定負載下長期連續運行,充電機內部各發熱元器件及各部位的溫升不應超過表3中的規定。
表3充電機各部件極限溫升
部 件 或 器 件 | 極 限 溫 升(K) |
功率開關器件 | 70 |
整流變壓器、電抗器(B級絕緣繞組) | 80 |
與半導體器件的連接處 | 55 |
與半導體器件的連接處的塑料絕緣線 | 25 |
母線連接處
銅與銅 銅搪錫——銅搪錫 |
50
60 |
5.9.17高低溫和濕熱性能
a)低溫性能:按GB/T 2423.1-2008中試驗Ad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溫度為規定的下限值,待達到試驗溫度后啟動充電機,充電機應能正常工作。試驗溫度持續2小時后,測試充電機的穩壓精度應符合的規定,紋波系數應符合的規定。
b)高溫性能:按GB/T 2423.2-2008中試驗Bd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溫度為規定的上限值,待達到試驗溫度后啟動充電機,充電機應能正常工作。試驗溫度持續2小時后,測試充電機的穩壓精度應符合的規定,紋波系數應符合的規定。
c)濕熱性能:按GB/T 2423.4-2008中試驗Db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試驗溫度為(40±2)℃,循環次數為2次,在試驗結束前2h進行絕緣電阻和介電強度檢測,其中絕緣電阻不應小于1MΩ,介電強度按表3規定值的75%施加測量電壓。試驗結束后,恢復至正常大氣條件,通電后檢查充電機各項功能應正常。
5.9.18機械強度
按GB/T 2423.55-2006規定的方法進行試驗,劇烈沖擊能量為20J(5kg,在0.4m)。試驗結束后,充電機的IP等級不受影響,絕緣性能不應降低,門的操作和鎖止點不應損壞。
5.9.19電磁兼容
2.3.21.1抗擾度要求
a)振蕩波抗擾度:充電機應能承受GB/T 17626.12-1998中第5章規定的試驗等級為3級的1MHz和100kHz振蕩波抗擾度試驗。
b)靜電放電抗擾度:充電機應能承受GB/T 17626.2-2006中第5章規定的試驗等級為3級的靜電放電抗擾度試驗。
c)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充電機應能承受GB/T 17626.3-2006中第5章規定的試驗等級為3級的射頻電磁場輻射抗擾度試驗。
d)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充電機應能承受GB/T 17626.4-2008中第5章規定的試驗等級為3級的電快速瞬變脈沖群抗擾度試驗。
e)浪涌(沖擊)抗擾度:充電機應能承受GB/T 17626.5-2008中第5章規定的試驗等級為3級的浪涌(沖擊)抗擾度試驗。
f)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充電機應能承受GB/T 17626.6-2008中第5章規定的試驗等級為3級射頻場感應的傳導騷擾抗擾度試驗。
g)工頻磁場抗擾度:充電機應能承受GB/T 17626.8-2006中第5章規定的試驗等級為4級的工頻磁場抗擾度試驗。
h)阻尼振蕩磁場抗擾度:充電機應能承受GB/T 17626.10-1998中第5章規定的試驗等級為4級的阻尼振蕩磁場抗擾度試驗。
2.3.21.2電磁發射限制要求
a)傳導和輻射發射限值要求:充電機的電源端口應符合表5規定的傳導發射限值,外殼端口應符合表4規定的輻射發射限值。
表4傳導發射限值
頻率范圍/MHz | 發射限值/dB(μV) | |
準峰值 | 平均值 | |
0.15~0.5(不含0.5) | 79 | 66 |
0.5~30 | 73 | 60 |
表6輻射發射限值
頻率范圍/MHz | 在10 m測量距離處輻射發射限值/dB(μV/m) |
準峰值 | |
30~230 | 40 |
230~1000(不含230) | 47 |
b)諧波電流限值要求:A級設備諧波電流限值應小于5%,B級設備諧波電流限值應小于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