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道路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規范》征求意見
?深圳《道路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規范》征求意見
為了填補我市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標準體系對于道路側建設要求的空白,規范道路側充電設施建設、運營和安全管理,我委組織制定了深圳市地方標準《道路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規范》(見附件1)。
為保證標準的科學性、適用性及先進性,現就《道路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規范》公開征求意見。如有意見和建議,請于2018年11月1日至15日期間反饋至我委,具體聯系方式如下:
聯系人:阮昌干(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事務中心)
聯系電話:26801341,電子郵箱:ruancg@sztb.gov.cn。
附件:
1.道路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規范(征求意見稿)
2.道路側新能源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規范(編制說明)
3.深圳市地方標準征求意見反饋表
深圳市交通運輸委員會
2018年11月1日
道路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建設規范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道路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以下簡稱:充電設施)建設的規劃及選址、供配電系統、計量、電能質量、充電設施技術要求、監控系統、施工和驗收、運營及安全管理。
本標準適用于道路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的規劃建設、施工驗收及運營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對于本文件的應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所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文件。
GB/T 18487.1-2015 電動車輛傳導充電系統?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18487.2-2017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充電設備電磁兼容要求
GB/T 19596-2017 電動汽車術語
GB/T 20234.1-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1部分:通用要求
GB/T 20234.3-2015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用連接裝置?第3部分:直流充電接口
GB/T 27930-2015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
GB/T 29317-2012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術語
GB/T 29318-2012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電能計量
GB/T 34657.1-2017 ?電動汽車傳導充電互操作性測試規范?第1部分:供電設備
GB/T 34658-2017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與電池管理系統之間的通信協議一致性測試
GB/T 36278-2018 ?電動汽車充換電設施接入配電網技術規范
GB 50966-2014 ?電動汽車充電站設計規范
JJG 1149-2018 ?電動汽車非車載充電機檢定規程
NB/T 33001-2018 電動汽車非車載傳導式充電機技術條件
NB/T 33008.1-2013 電動汽車充電設備檢驗試驗規范 第1部分:非車載充電機
3 術語和定義
GB/T 18487.1、GB/T 19596、GB/T 29317、?NB/T 33001中界定的以及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文件。
3.1
傳導式充電 conductive charge
利用電傳導給蓄電池進行充電的方式。
3.2
非車載充電機 off-board charger
固定連接至交流或直流電源,并將其電能轉化為直流電能,采用傳導方式為電動汽車動力蓄電池充電的專用裝置。
3.3
分體式充電機 split type?charger
將功率變換單元與充電終端在結構上分開,二者間通過電纜連接的非車載充電機。
3.4
充電終端 charging terminal
分體式充電機的一個組成部分。一般由充電電纜、車輛插頭和人機交互界面組成,也可包含有計量、通信等部件。
3.5
動態功率分配 dynamic power allocation
充電機根據車輛、充電操作者、自身充電控制策略、站級監控系統或運營平臺的需求,動態調整各車輛插頭的最大輸出功率。
3.6
自動充電 automatic charging
在充電過程中,充電機依據電動汽車電池管理系統(BMS)提供的數據動態調整充電參數、執行相應操作,完成充電過程。
3.7
直流輸出回路 DC output circuit
充電機對電動汽車充電時,充電電流所流經的電路。包括與充電機直流輸出相連接的開關器件及功能模塊,以及充電電纜、車輛插頭、車輛插座,以及車輛內部位于車輛插座與直流接觸器之間的組成部分。
3.8
預充電 precharge
充電機對電動汽車充電啟動過程中,在車輛側直流接觸器閉合后、充電機側直流接觸器閉合前,充電機將輸出電壓上升至與車輛電池端電壓之差小于10 V的過程。
3.9
待機模式 standby mode
當無車輛充電和人員操作時,充電機僅保留后臺通訊、狀態指示燈等基本功能的狀態。
3.10
待機功耗 standby power
充電機處于待機模式時的輸入功率。
3.11
恒功率輸出??constant power?output
在一段或多段輸出電壓范圍內,充電機能夠以額定功率輸出。
3.12
綜合管理單元 transmission control unit
通過軟硬件接口與相應輸入/輸出組件連接,完成人機顯示、計量計費、支付、數據加解密、控制充電設備啟停、廣告流媒體播放控制與管理、與電動汽車智能充電信息平臺通信等功能。
4 規劃及選址
4.1 規劃
4.1.1 充電設施的規劃應與城市中低壓配電網建設密切結合,以滿足供電可靠性、電能質量和自動化的要求。
4.1.2 充電設施的建設規模宜結合電動汽車充電需求、車輛的日均行駛里程、單位里程能耗水平和道路側停車位的布局綜合確定。
4.1.3 充電設施宜充分利用交通、消防等公用設施。
4.2 選址
4.2.1 充電設施宜建設在交通暢通路段附近,全天準停且占用率低于30%的宜停車車位,不宜選在交叉路口。
4.2.2 充電設施建設的宜停車車位處宜有路牙或采取必要的防撞措施;宜有具備良好的照明條件,滿足夜間運營需求。
4.2.3 充電設施的選址應充分預留分體式主機的安裝位置,分體式主機可安裝在綠化帶等不影響公共安全及人員不易觸碰的位置。
4.2.4 充電設施的分體式主機的建設應遠離居民小區,避免的噪音騷擾。
4.2.5 充電設施宜考慮集中建設及管理,所選地點宜可建設6個或以上充電終端。
4.2.6 充電設施的選址不應靠近有潛在火災或爆炸危險的地點。
4.2.7 充電設施不應建設在地勢低洼易產生積水的場所和易發生次生災害的地點。
4.2.8 充電設施不宜選在多塵、水霧或有腐蝕性氣體的場所,當無法遠離時,不應設在上述場所風向的下風側。
5 供配電系統
5.1 供配電系統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GB 50966-2014的有關規定。
5.2 充電設施接入配電網要求應符合GB/T?36278-2018的有關規定。
6 充電設施
6.1 總則
充電設施應滿足純電動汽車快速充電需求,應選擇分體式充電機(以下簡稱:充電機)等具備動態功率分配功能的充電設備。
充電設施應符合GB/T?18487.1-2015、GB/T?20234.1-2015、GB/T?20234.3-2015、NB/T?33001-2018、GB/T?27930-2015的要求。
6.2 功能要求
6.2.1 通信功能
充電設施通信協議應符合GB/T 27930-2015的要求,并應具備以下功能:
——與電池管理系統(BMS)或車輛控制器通信;
——與上級監控系統或運營管理系統通信。
6.2.2 絕緣檢測功能
充電設施的絕緣檢測功能應與車輛絕緣檢測功能能夠相互配合,并應符合GB/T 18487.1-2015中附錄B.4.1和B.4.2的要求,且實現以下功能:
a)?每次充電前應檢測直流輸出接觸器(K1、K2)的外側電壓:
——若電壓測量值超過±10 V時,應停止絕緣檢測流程并發出告警信息;
——若電壓值正常,則對內部(含充電電纜)進行絕緣檢查和短路檢查;
b)?當充電電纜損壞時,應能檢測出異常情況,停止充電并發出告警信息。
6.2.3 車輛插頭鎖止功能
充電機車輛插頭應配備鎖止裝置:
技術要求應符合:
00001——GB/T 18487.1-2015中9.6條的規定;
00002——GB/T 20234.1-2015中6.3條的規定;
00003——GB/T 20234.3-2015中附錄A的規定;
功能要求符合:
00004——未充電時,在充電終端上應處于鎖止狀態;
00005——充電時,可通過掃碼或刷卡等方式解鎖,啟動充電;
00006——宜具備遠程解鎖功能。
在出現下列情況時,鎖止裝置應能解鎖且解鎖前車輛插頭端口電壓不能超過60?V:
00007——故障不能繼續充電;
00008——充電完成。
6.2.4 車輛插頭歸位檢測功能
充電結束后,充電槍應正確歸位并鎖止,具備車輛插頭歸位不正確的告警或提示功能。
6.2.5 預充電功能
充電機應具備預充電功能。啟動充電階段,電動汽車閉合車輛側直流接觸器后,充電機應檢測電池電壓并判斷此電壓是否正常。當充電機檢測到電池電壓正常后,將輸出電壓調整到當前電池端電壓之差小于10 V后,再閉合充電機側的直流輸出接觸器。
6.2.6 綜合控制管理單元
綜合控制管理單元應實現以下功能:
滿足充電機整體試驗技術要求;
支持軟加密應用;
通過CAN接口通信;
接入統一的電動汽車智能充電信息平臺的條件。
6.2.7 計量功能
計量功能應符合GB/T 29318的規定。
計量檢定應符合JJG 1149-2018的規定。
面向電網直接報裝接電的經營性充電設施的電能計量裝置應安裝在產權分界點處。
6.2.8 遠程啟停功能
充電機應具備遠程啟停控制功能。當遠程監控發現充電機出現異常或即將出現異常的情況下,或者需要遠程維護升級時,應能夠通過遠程控制啟動和停止充電。
6.2.9 付費交易功能
充電機可按配置的參數實現準確計費,參數包括費率時段、計費費率等。充電機宜配備充電卡讀卡裝置,宜支持充電卡、網絡支付等多種電子支付方式。
6.2.10 本地數據存儲功能
本地數據存儲應符合以下要求:
交易數據以記錄形式保存在非易失性存儲器內;
保證存儲數據的正確、連續、完整、有效;
具有不少于10000條的記錄空間。
6.2.11 自檢功能
上電操作時,充電機應先進行自檢:
自檢內容應包括時鐘、供電情況、存儲空間等;
應能通過狀態指示燈或顯示屏等方式顯示故障信息,形成故障情況信息記錄并上傳至上級監控管理系統;
應對關鍵部件工作情況有自動監測功能,包括但不限于充電槍連接性自檢、接觸器粘連自檢、功率單元自檢、定時自檢等。
6.2.12 急停功能
充電機應裝設急停保護裝置,并實現以下急停功能:
——有防止誤操作的措施,具備遠程恢復和現場恢復功能;
——緊急情況下,可從硬件上切斷充電回路;
——發生急停后,有效保存設備斷電前的狀態和計量計費信息。
6.2.13 遠程功能
充電機應具備以下遠程功能:
a) 遠程監控:發現和定位實際運營過程中的異常信息;
b) 遠程服務:解決充電終端用戶的操作問題;
c) 遠程升級:實現系統升級。
6.2.14 保護和安全功能
6.2.14.1 充電機保護和安全功能應滿足NB/T 33001-2018中第6.10條的要求。
6.2.14.2 充電機的過載和短路保護應滿足GB/T 18487.1-2012中第12章的要求。
6.2.14.3 充電機還應具備以下安全功能:
漏電保護功能。當出現30mA以上的泄露電流時應能檢出并切斷功率電路,停止充電,并向后臺系統報告漏電保護異常
加熱除濕功能。充電機主機應能檢測柜內濕度值,當濕度超過閥值時自動啟動加熱除濕,保障柜內絕緣良好和電氣安全。
智能消防功能。當內部起火時,充電機應切斷主回路電源并發出告警信息。充電設施分體式主機應配備內置式滅火系統,內置滅火系統具備火災識別、報警及自動滅火功能。
撞擊防護功能。當主機和充電終端機殼受到撞擊發生較大程度的變形或者傾斜時,充電機應切斷主回路電源并發出告警信息。
6.2.14.4 充電機在啟動充電時應人工確認啟動。
6.2.14.5 充電過程中,充電機應有明顯的狀態指示或文字提示,防止人員誤操作。
6.2.14.6 充電機未啟動充電或充電停止時,應切斷相應充電終端的直流輸出接觸器,充電終端內供電電源不應大于36V。
6.3 技術要求
6.3.1 電源要求
6.3.1.1 電源電壓和電流
充電機輸入電壓和電流要求應符合表1的規定,輸入電壓允許波動范圍為額定電壓±15%。
表1 輸入電壓和電流要求
6.3.1.2 電源頻率
交流輸入電源頻率為50Hz±1Hz。
6.3.2 環境適應要求
應滿足NB/T 33001-2018?第7.3條的要求,其中充電機主機和各充電終端的外殼防護等級不應低于GB/T 4208-2008中IP54的規定。
此外,充電機應采用具備防太陽輻射保護、耐紫外線老化的材料,對外殼采用適當涂層防護太陽腐蝕。
6.3.3 內部溫升要求
應符合NB/T 33001-2018?第7.4條的要求。
6.3.4 安全要求
6.3.4.1 允許溫度
應符合GB/T 18487.1-2015中11.6.3條的要求。
6.3.4.2 電擊防護
應符合GB/T 18487.1-2015中第7章的規定。
6.3.4.3 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充電機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 充電機的電氣間隙和爬電距離
6.3.4.4 接地要求
應符合NB/T 33001-2018?第7.5.4條的要求。
6.3.4.5 電氣設計要求
控制電路與功率電路相對獨立,保證在切斷功率電路電源后控制電路仍可獨立正常工作。
功率電路及控制電路的交流輸入側都應具備過載保護和漏電保護功能。
直流輸出端具備狀態反饋確認功能,確保接觸器分合閘指令正確執行。
上游配電箱(充電機之外)可配備熔斷器。
充電終端內部所有元器件離充電終端底部垂直高度宜大于35cm.
6.3.4.6 電氣隔離要求
應符合NB/T 33001-2018?第7.5.5條的要求。
6.3.5 絕緣性能
絕緣性能試驗應按照NB/T 33008.1-2013第5.5條的試驗方法進行,試驗結果應符合NB/T 33001-2018的7.6要求。
6.3.6 輸出范圍
充電終端輸出電壓、電流和恒功率輸出電壓范圍為:
直流輸出電壓優選值:200 V~500 V,200 V~750 V;
額定輸出電流優選值:60 A,80 A,100 A,125 A,160 A,200 A,250 A;
恒功率輸出電壓優選值:400V~500V,600V~750V。
6.3.7 充電機效率、輸入功率因數
充電機效率和功率因數不應低于表3的要求。
表3 充電機效率、輸入功率因數
6.3.8 噪聲
噪聲應符合NB/T 33001-2018中7.16的要求。
其中,充電機主機應滿足Ⅱ級噪聲要求,充電終端應滿足Ⅰ級噪聲要求。
6.3.9 充電機電纜管理及貯存要求
充電機電纜管理及貯存方式應符合GB/T 18487.1-2015中10.6節的規定,且應充分考慮行人和公共安全。
6.3.10 電磁兼容要求
應符合GB/T 18487.2-2017的要求。
6.3.11 尺寸要求
充電終端高度不宜超過1.4m,防水臺不低于0.2m。
7 監控系統
道路側電動汽車充電設施監控應滿足以下要求:
充電監控系統應符合GB 50966-2014第9.2、9.3條的要求;
安防監控應滿足:
00009——所有分體式主機、充電終端及供電系統應處于視頻監控范圍內;
00010——安防監控信息實現本地化存儲,保存周期不少于30天。
8 施工和驗收
8.1 施工
8.1.1 總體施工應符合NB/T 33009的要求。
8.1.2 供電施工應符合NB/T 33018的要求。
8.2 驗收
8.2.1 充電設施的驗收應符合NB/T 33004-2013中第2.2 條的要求。
8.2.2 涉及新建或擴建充電設施的供電系統時,應符合以下其中一項:
a) 符合NB/T 33004-2013中第3.2 的要求;
b) 通過供電部門的竣工檢驗。
8.2.3 充電系統由符合資質條件的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按以下要求進行驗收:
a)?分體式充電機應符合GB/T 18487.1-2015、NB/T 33001-2018、NB/T 33008.1-2013的要求;
c)?通信協議應符合GB/T 27930-2015的規定;
d)?充電連接器應符合GB/T 20234.1-2015、GB/T 20234.3-2015的有關規定;
e)?充電終端的計量功能及檢定應符合JJG 1149-2018的要求。
8.2.4 充電監控系統應能覆蓋區域全部充電設施,應按GB50966-2014的9.2、9.3的要求進行驗收。
9 運營及安全管理
9.1 充電設施應在顯著位置設備牢固的安全警示標識、運營服務企業故障及應急救援電話,應聯動報警系統。
9.2 充電設施的安全生產責任主體為其權屬人。權屬人可委托包括但不限于充電設施運營企業、物業服務企業等第三方組織(以下統稱:運營設施實際運營方)承擔運營工作,應簽訂委托運營協議、權責明確的安全生產協議。
9.3 充電設施實際運營方應設置結構合理、崗位及職能明確的組織管理架構,應有應急組織、配備專/兼職的安全員。
9.4 充電設施實際運營方應按NB/T 33019-2015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度中應明確充電設施各環節安全責任人。
9.5 充電設施實際運營方應進行全員安全生產教育,安全教育的內容應包括但不限于電動汽車使用安全知識、緊急情況及處理方式、充電安全規范、觸電急救等。
9.6 充電設施實際運營方應根據崗位職能需求提供與其匹配的崗位技能培訓,培訓后應考核合格后方安排上崗。
9.7 充電設施實際運營方應建立健全應急預案并不定期開展演練。應急預案應包括但不限于供電系統故障、車輛故障、電池故障、人員觸電、燃燒爆炸、遭遇復雜天氣等。
9.8 充電設施實際運營方應按安全管理制度每個月進行一次安全自查,并形成安全自查報告且保存一個年度周期。
9.9 充電設施實際運營方應每年進行兩次充電系統安全檢查,且應每年應委托第三方專業檢測機構進行一次充電設施安全風險評估。
9.10 充電設施實際運營方應每間隔12h進行一次巡查,在臺風、暴雨或其它復雜天氣條件時,應增加巡查次數并中斷重點區域充電設施運營。
9.11 充電設施實際運營方應在接到充電設施故障或應急救援電話時,應能在15min內響應,1h內派相關人員到場處理,簡單故障應能在2h內恢復正常運營。